跳到主要內容區
 

禁止使用及採購「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相關規定

發佈日期 : 2025-04-11 最後更新日期 : 2025-04-11

 

配合行政院關於禁止使用及採購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之相關政策如以下說明,另本校《資訊安全管理辦法》第八條及第九條,訂有相關規範,請各單位遵循。

 

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

1.依據 行政院秘書長109年12月18日院臺護長字第1090201804A號函 規定,重申各公務機關使用資通訊產品(含軟體、硬體及服務)相關原則如下:

  • 公務用之資通訊產品不得使用大陸廠牌,且不得安裝非公務用軟體。
  • 個人資通訊設備不得處理公務事務,亦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
  • 各機關應就已使用或採購之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列冊管理,且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

2.「大陸廠牌認定方式」及「資通訊產品定義」:

  • 大陸廠牌認定方式:由填報機關「從嚴認定」,所有屬大陸廠牌者,無論其原產地於我國、大陸地區或第三地區等,渠等產品均須納入。
  • 資通訊產品定義:參考資通安全管理法第3條用詞定義,包含軟體、硬體及服務等,另具連網能力、資料處理或控制功能者皆屬廣義之資通訊產品,如無人機、網路攝影機、印表機等。
  • 各機關若無法於期限內完成汰換或有窒礙難行之處,須填報正當理由,後續由資通安全署協助評估其妥適性或其他可行作法 

3.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之汰除:

  • 依行政院政策要求,公務用之資通訊產品(含軟體、硬體及服務)不得使用大陸廠牌,已列管者依使用年限儘速汰換。

4.限制對外出租場域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

  • 於學校 委外契約 或 場地租借使用規定,應明訂不得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
  • 針對現有委外契約,應協調廠商配合辦理或修正契約規定。

常見大陸廠牌

行政院未提供相關設備清單(詳如下方常見問答),以下廠牌僅供參考,包括但不限於:

海康威視(Hikvision)、華為(Huawei)、大疆(DJI) 、歐家控股(OPPO)、普聯(TP-Link)、小米(MI)、大華(Dahua)、中興通訊、海信(Hisense) 、Vivo、魅族(MEIZU) 、努比亞(Nubia)、真我(REALME)、 TOTOLINK、騰達(Tenda)、 Foscam、Sugar等。

「陸資廠商」是否禁止使用?

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10年8月11日院臺護長字第1100181360A號函說明,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原則不列入盤點及汰換範圍;惟請各機關於辦理採購案時,如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應確實於招標文件中載明不允許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參與。

承辦單位: 電算中心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