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行政院關於禁止使用及採購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之相關政策如以下說明,另本校《資訊安全管理辦法》第八條及第九條,訂有相關規範,請各單位遵循。
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
1.依據 行政院秘書長109年12月18日院臺護長字第1090201804A號函 規定,重申各公務機關使用資通訊產品(含軟體、硬體及服務)相關原則如下:
2.「大陸廠牌認定方式」及「資通訊產品定義」:
3.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之汰除:
4.限制對外出租場域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
常見大陸廠牌
行政院未提供相關設備清單(詳如下方常見問答),以下廠牌僅供參考,包括但不限於:
海康威視(Hikvision)、華為(Huawei)、大疆(DJI) 、歐家控股(OPPO)、普聯(TP-Link)、小米(MI)、大華(Dahua)、中興通訊、海信(Hisense) 、Vivo、魅族(MEIZU) 、努比亞(Nubia)、真我(REALME)、 TOTOLINK、騰達(Tenda)、 Foscam、Sugar等。
「陸資廠商」是否禁止使用?
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10年8月11日院臺護長字第1100181360A號函說明,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原則不列入盤點及汰換範圍;惟請各機關於辦理採購案時,如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應確實於招標文件中載明不允許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參與。